更新时间:2022.02.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 (一)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顾客权益保障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顾客权益保障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六大权益。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可以与男性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及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选拔女干部。对于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下列内容: 1、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4、与男子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是: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