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比如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别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关于保护女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下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禁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分别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