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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2020-09-23 72
普法内容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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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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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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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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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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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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