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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

2020-02-14 170
普法内容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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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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