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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是应当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职工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在单位因工作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串岗”也就是私自帮助他人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为企业谋利,是为企业工作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职工工作中参加其他单位救火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1、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应当视同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
可以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工伤复工后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下班骑车构成工伤需符合二个条件,第一个是需要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走路摔伤不算。第二个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次要责任
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为工伤人员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人员近亲属的补助。死亡赔偿金只能由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进行接收。接收时,接收人员应该协商赔偿金的份额,工伤死亡赔偿金主要是为了照顾死者的赡养人员和抚养人员的正常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