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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
1,工伤认定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权。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
提供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则需要补正材料。此时,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
1、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 2、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但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查看当事人提交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若有提供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则应要求补正材料。此时,劳动者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没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文件确定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定劳动关系,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要求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的,仍属于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事实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