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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般不包括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已经退休,再次被单位聘用的,则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招用退休员工引起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以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其他。
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退休人员工伤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退休人员在农民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人民法院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使用者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根据
退休人员在农民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但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处理。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性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周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
聘用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员已退出工作岗位、超出法定就业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在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范围,得适用民法规范调整范围。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法律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这是因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