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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目击证人证明材料如果主管在场的由主管作证。证明材料应该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证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待证事实和其年龄、智力的状况或者是精神健康的状况相适
影响。因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意味着失业人员已经不再属于失业状况,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交工伤保险不影响领取失业保险,只要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是否交工伤保险没有关系。
劳动者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可以的申请领取工伤赔偿金。 伤者劳动鉴定结论出来后,离职时先和公司协商解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公司支付后配合以下资料,个人可以到工伤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离职证明; 领
工伤保险购买证明:前往社保局开具工伤保险购买证明。办理工伤认定: 一、申请人和单位需准备: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