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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由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区公共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所以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的责任。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物业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出于意外事故,那么双方都无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可以给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
道路施工作业中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的,由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施工单位已经采取了上述措施,因为通行人员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的,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的道路施工行为,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道路主管部门未尽到主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来说,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由建设
交替通行事故谁负责,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哪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
施工无合同又造成事实,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换句话说,就算双方并不存在书面的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口头上的约定,而且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口头上的约定,就可以视为双方之前已经成立了合同。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就包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