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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在实践中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竞业限制协议针对的是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这时候,离职的劳动者需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守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与原来的用人单位竞争的义务。同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
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无效。基于合同法的思路,应该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竞业限制协议时,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当从合理确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角度,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
1、曲解竞业限制制度的原意,践踏员工就业权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企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设立竞业限制。企业不得过度限制影响劳动者就业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A.主体适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合同内容合理合法: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C.当事人意思不存在瑕疵,即当事人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有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会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才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效合同包括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或者重大财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