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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的合同。 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包括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
包括下列条款: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
1、对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双方约定的静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可以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2、法律依据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对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双方约定的静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可以约定合理的违约金。2、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双方约定的静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可以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第二,合同的标的以及其数量、质量;第三,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第四,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第五,违约责任;第六,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前述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在于:1、二者发生时间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关系提前终结,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2、发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包括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等因素,而劳动合同解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