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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2022-02-1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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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外部特征极为相似,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之实质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町,另一方无权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基于这些特征,前述案件恰恰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 2005]12号)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比较容易。相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温床。所以,立法者通过加重对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试图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生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_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则从第二年开始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还可随时行使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订立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如前述案例中的洪某如果当初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权利上会丧失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双倍工资,但其则可成功主张20万元年薪,甚至可依“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还是证明劳动者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这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退休及退休待遇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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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2.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待遇。3.合同约定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而劳务合同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 二、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即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也无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关系属普通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无须一方是另一封那个单位中的成员,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不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的主要区别。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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