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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2022-11-0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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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回复

专业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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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蛮多的,选几条比较突出的,首先是产假,女性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流产也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此外就是生育保险的问题,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标准发放。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产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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