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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工的规定

2022-02-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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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法病假工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一劳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1%。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1%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1%;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1%;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1%;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1%;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11%。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1%;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1%;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1%。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1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1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1994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1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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