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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女性生理期间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2021-12-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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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12-01回复

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应在女性特殊生理期间给予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高空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

法律依据: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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