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抵个税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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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税款只可能是在同一税种内抵扣,不可能以其他税款或者支出抵扣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生计费及必要的生活支出。 前任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房贷利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后被很多不懂税的人误读。国家征税是为了筹集政府运营所必须的财政收入,而房贷利息是银行收取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门,收取的税费的用途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是不可能互相抵扣的。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代扣代缴制度。因此,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部长所说的扣除只是一个设想,完全不具备实施的可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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