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也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特有的免责事由,而对此特定免责事由的内涵与要求,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且还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应当具备侵权行为主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而是其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的个别行为所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区别。
(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如有意思之联络,则其人之行为纵令不能发生该项损害之结果,亦当认为帮助之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危害行为的归责基础
(一)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二)共同过失说: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而所谓共同过失是指数人都有过失,是各行为人过失的内容一致。
(三)责任混合说;此说认为,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24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307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哪些免责事由,与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区别
432人看过
-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206人看过
-
危险责任主义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行为
124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两种不同观点是什么
15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构成要素北京在线咨询 2025-01-19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该行为必须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至少包括两个人,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只有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那么这只是一个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其次,该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在侵权行为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指的是导致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没有故意致人损害,也没有共
-
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什么叫共同危险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8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
-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5-01-09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多个侵权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主观共同侵权和客观共同侵权。无论哪种侵权行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指的是多个侵权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承担责任方面,允许当事人进行因果关系的抗辩。只有在不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
-
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是承担什么责任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8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