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0:08 368 人看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研字第15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私房是否允许买卖问题,我院基本同意你院的三点意见。但城市私房的买卖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许买卖,都是全国性的政策问题,在中央未做出规定之前,法院无权解答。因此,请你院将这些意见报省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63]法研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遵义市人民法院请示:该市市民和资本家对私房是否可以买卖问题,不断提出询问,有的已经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据该院与财政部门联系称:“城市私房一律不得买卖。”但又查不出根据,因而提请我院答复。

我们接到这一请示问题后,曾向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系,因查无明文规定,为此,根据几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变化,我们认为:(一)对于城市资本家,凡是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厂房、工房等应一律不准买卖;(二)对于私房业主出租的房屋,经过私房改造,已纳入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上不准买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三)对于城市市民属于生活资料的私人住房,应准许买卖(不包括房基)。如以房屋进行投机牟利的,应按投机违法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0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法院:前据你院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政研字第五七四九号提出关于城市债务纠纷处理一些问题,当经本院提出意见,去函征询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兹得该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二月九日经办字第六三○号函复,除关于城市与农村之界限如何区别问题,已转请中央作统一解释,俟得复示,再行通告外,兹将其他问题,分别批复如下:一、城市私人游资可否贷放工商业抑只许存放银行的问题:除无银行钱庄设立的地区外,依照《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不论公司行号私人等不得经营存放款,但为照顾工商业资金周转起见,依照《私营厂商股东及职工垫款管理暂行办法》接受职工之垫款(附抄发该办法),至于私人借贷,尚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私人间如系为了缓急互通有无的借贷,除违背现行政策法令外,自可依照双方原约定处理。二、一般城市债务之利率,应以不超过挂牌放款利率或当地银钱业放款利
    2023-06-05
    38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0-2-17【实施日期】1990-2-1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2023-06-10
    2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此复
    2023-06-08
    35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产权人擅自出卖他人房屋其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1-3-22【实施日期】1991-3-22【发布单位】【文号】(90)民他字第36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闽法民上字第30号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柯碧莲等人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蔡奕新擅自与柯碧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则上应认定无效。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在讼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亦不予保护为宜,但处理时要考虑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等人住房困难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妥善解决,以防止矛盾激化。
    2023-06-10
    287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6元提高到180元。对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困难居民,继续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对“三无”孤老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继续在新的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80岁以上的孤老每月另增加10元。二、凡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具体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
    2023-06-09
    4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2-8-15【实施日期】1992-8-15【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川法民字第12号《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双方于1983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佃合同”和1984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主申明”,名为房屋租佃,实为房屋买卖。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私有房屋的规定,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佃合同”和“房主申明”应认定无效,李玉彬一方多收的楼上一间的房租和600元卖房款应返还对方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3-06-10
    3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2023-04-30
    1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5-7-26【实施日期】2005-7-2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2004)民一他字第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全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
    2023-06-10
    1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能把事实写清楚。只有个别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用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才能用电报报核。同时对报告或电报的内容,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现在我院根据中央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少杀的方针和坚决避免再发生错误,特明确规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使用电报以外,均用报告送核,并须一律附送全卷。不论用报告或电报均必须认真按七项规定写清楚。同时,希望你们对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与“减刑”含义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2年8月23日〔62〕法刑秘字第3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期满,按其悔改程度处理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理解为“改判”,还是理解为“减刑”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第二种理解意见,即理解为“减刑”。这个问题,我院和前司法部在1954年6月29日〔54〕法行字第5703号、〔54〕司办字第33号《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罪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和1954年9月30日法行字第8742号、〔54〕司普字第0096号《关于“改判”与“减刑”的法律解释问题的函》中已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尚无抗拒改造的表现,所以根据政策,减轻处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在原判决基础上的减轻,不是原判决错了,推翻变更原判,所以应该理解为“减刑”。请按此执行。
    2023-06-11
    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0-2-17【实施日期】1990-2-1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89)民他字第50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此复
    2023-06-10
    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1952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1962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1968年12月19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至1973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1974年4月1
    2023-04-22
    1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024-04-19
    1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内高法(1993)51号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又无争议的特定的债务案件。为使此类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复。
    2023-06-05
    5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的批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1
      199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
    • 城市居民能否进行买卖农村自建房屋或者抵押在新的城市的自建房买卖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24
      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特定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依法转让。农村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城镇居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农村房屋过户是否适用于城市居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5-02-01
      在城市里,农村居民的房屋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和过户,除非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他们已经合法拥有宅基地或者是因为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并且这些宅基地的规模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没有扩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在一些人口密度低、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
    • 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被城市居民忽悠而买下的,我能取得该房屋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
      你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有关。农村房屋买卖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侵害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所以,你作为城区居民,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