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8:24:11 367 人看过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有哪些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有:出租人转让房屋后,房屋的转让不影响租赁效力。租赁合同对新业主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到承租人与新业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存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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