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获得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
女职工孕期会受到保护如下:单位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以避免孕妇过度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获得的保护有: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
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女职工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是: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包括: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