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领取失业金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
办理报备,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就可以恢复了。需要有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社保局统一格式四联式,失业证明。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领失业金的条件如下: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开除等非职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按规定累积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有求职意向;符合以上三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具体需要资料为:解除劳动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与3张一寸免冠照片。具体手续为:持以上材料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次月起,
主动辞职是拿不到失业金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合同到期不续签不可以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的期间,出现一项下列情况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金,并且要停止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服兵役的、再就业的、已经移居国外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行劳动教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介绍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