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怎么确定双倍工资的赔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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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始日期从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比如你2014年4月15日入职,单位一直未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到2015年4月15日这十一个月,你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仲裁时效则是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一年,也就是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申请仲裁,都未超过仲裁时效。当然因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该时效计算的方式,各地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差异。我的上述答案是基于浙江省的通行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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