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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21-11-1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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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级别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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