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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10-2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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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回复

专业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使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工人必须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不正当行为,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款的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本人无过失,但由于主要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使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选择追加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追加支付的工资必须根据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劳动者和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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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法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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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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