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会议讨论和公示后,若没有异议,乡镇政府将审核通过并将资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农民需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并在建房完成后通知政府进行竣工验收。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时,需要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民建房申请后,要进行相关会议讨论后并公示,如若公示期没有异议的,可以将资料递交给乡镇政府审核。
3、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住房位置、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核,审核过的会为建房申请人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
4、经批准建房的农民,在建房前应向镇(乡)国土管理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5、建房完成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
宅 基 地 建 房 审 批 新 规 定 : 会 议 讨 论 、 公 示 、 审 核
根据会议讨论、公示和审核等环节,宅基地建房审批新规定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防范违规占用土地和浪费资源。其中,会议讨论环节可以促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公示环节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让农民知晓审批过程和结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效率。审核环节则是对申请人资格、房屋规划等条件的严格审核,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防止违规占用土地和浪费资源。
总的来说,宅基地建房审批新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通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将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
宅基地建房审批新规定是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防范违规占用土地和浪费资源。通过会议讨论、公示和审核等环节,可以促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同时,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通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将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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