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列出了一系列禁止女性职工从事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一些劳动。此外,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且在哺乳期间也不得从事一些劳动。
禁止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经期、怀孕和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享有劳动保护。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劳动法》还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也不得安排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也要遵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女性职工在经期如何保障劳动权益?
306人看过
-
离婚怀孕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89人看过
-
离婚女性在农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305人看过
-
女性职工的权益保障:特别规定
451人看过
-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14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468人看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
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1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
-
如何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益?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4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保障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如何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1、用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1)孕期女职工如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女职工怀孕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3)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在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享有哪些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10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如下: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