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能识别职业病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16:11 142 人看过

公交车司机的职业病鉴定是否可以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申请职业病鉴定。国家有职业病分类目录,只有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因此,驾驶员不可能申请颈椎病职业病鉴定,因为颈椎病和腰椎病不在目录范围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

一是尘肺病

二是职业放射病

二是职业中毒

四是由身体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空病,

4)航空病和

5)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第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

1)化学性眼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和三硝基甲苯白内障)8种是耳鼻咽喉和口腔的职业性疾病,包括:噪声性耳聋、铬鼻病,口腔糜烂

9例为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包括:

1)金属烟雾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过敏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工人滑囊炎

治疗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康复费用和残疾、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法仍有权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期间和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如实向劳动者通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工伤保险依法享有民事赔偿权利的职业病患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医疗、生活保障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担;末级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诊断费用,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在职业病患者更换工作单位时,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法定待遇不变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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