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08:43:10 317 人看过

一、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乡村居民宅基地法律限定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够继承,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能够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准许,发放资料。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由,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家乡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去,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限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到,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限定。

5、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二、乡村宅基地的申请要求有什么

申请要求:

1、因娃儿结婚等原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宅基地的乡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乔迁的。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使用宅基地:1、年纪不到十八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限定准则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限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询问后才能确定。

三、宅基地换房政策

所谓宅基地换房,就是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用宅基地换房成为了近年来不少城市探索新型城镇化的一大主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此《决定》,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天津、浙江、江苏、安徽等地区为首批改革试点地区。以天津为例,2005年,天津市小城镇和村庄规模普遍偏小,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大,人口密度低,用地不集约,土地利用率不高;各种设施水平低,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水垃圾随处排放与堆放现象普遍,影响投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土地价值难以体现,小城镇建设资金匮乏。为改变这种状况,同年8月,天津市开始对市郊各镇村进行认真调研和讨论,计划通过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探索出一条建设小城镇新思路。具体方案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的生态宜居新型小城镇。成为试点地区后,天津市开始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由于当时天津城郊农民的宅基地非常分散,占地比较多。宅基地集中以后统一建房居住,就能节约出很多土地。与原先的面积相比,能够节约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土地,大大地提高土地集约化程度。节约出来的土地,一是用于商品房开发,二是用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以此为土地增值,并且园区建设可给当地带来更多就业机会。第三个环节,就是要用好增值收益。邵宁副主任委员告诉本刊记者,增值收益一部分用于给农民建住房,保障农民按标准置换住房不花钱;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有一部分用于改善和解决小城镇公共服务配套,如教育、医疗等。第四个环节在宅基地与承包地占补平衡、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促进土地流转,让原先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变为规模经营,农民用承包地入股,享受股权分红。同时,新建住宅区内商业公建设施一部分不出售,以出租收益回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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