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1993年,国家已经取消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费用。1998年国家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001年,国家专门开展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
现在,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已经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国务院其它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收取。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民,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在,国家正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特别指出的是,国家于1993年已经取消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属于上述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不应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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