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时女职工和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08:01:31 348 人看过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哺乳期出差违反劳动法吗?怎么处理?

哺乳期出差不违反劳动法,但是不可以加班。哺乳期加班违反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假日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法律规定哺乳期有多长

法律规定哺乳期在婴儿出生后一年内。

1、《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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