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证据登记保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4:36:07 220 人看过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监察的证据登记保存情形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二、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凋取证据。

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名称:__________案号:安监管案_____字(_____)第(_____)号

被取证单位: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7日内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

序号

证据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________

被取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式:第一联存档,第二联安全生产监察员保存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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