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拆迁补偿政策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8:44:57 259 人看过

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都会包括以下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标准。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三、房屋拆迁基础设施配套费。1、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2、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领导人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二章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三)协助公安机关或者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组织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四)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六)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第七条单位应当正确划定本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和落实要害部门、部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配备,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预防设施,纳入投资项目。

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九条单位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应当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消当年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企业升级的资格。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第三章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

第十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企业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

(三)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四)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干部。单位保卫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单位保卫组织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单位保卫组织在单位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护厂、护校等护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重要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建立经济民警、专职消防组织。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为保卫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并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和扰乱单位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保卫干部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单位保卫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按本条例建立、健全保卫组织,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

(二)检查单位行政领导人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的漏洞、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四)追查单位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依法作出处罚裁决。

第十九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组织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认真调解处理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奖励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予以消除的;

(三)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治安保卫制度松弛,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对单位行政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给予行政处分,分别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决定;罚款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人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单位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经公安机关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不服的,在申诉、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单位财物被盗、被诈骗,故意隐瞒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30日公布的《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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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岁之后; 就能够凭借独生子女证享受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而且是父母双方都可以领取的。平均每人960元,实际补贴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补助,如今的养老压力这么大,尤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而其实在养老这方面,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也有更多的照顾。 在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
    • 浙江平湖农村拆迁安置房政策补偿有哪些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5
      农村拆迁安置房政策: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
    • 浙江省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4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2024年浙江省拆迁补偿标准详细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07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征收土地的事宜,应依照被征收土地的最初用途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而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相关补偿费三个部分。在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上,需要引入一个重要内容,即该耕地被征收之前的三年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而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则是通过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所占有的耕地数量来得出结果。换句话说,土
    • 拆迁改造补偿政策,拆迁改造有哪些补偿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5
      由于不同的地区、城市或农村其经济和发展情况的不同,因此改造的补偿政策也是是不同的。想了解更为具体的改造补偿政策,可咨询当地政府或拆迁部门,也可咨询专业的拆迁征地律师。下面将详细介绍旧村改造的主要的补偿政策。 1、原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改变土地性质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征审批手续。 2、合法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1:1给予安置补偿,拆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