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费用应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21:31:17 260 人看过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关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均有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本案中,罐头厂不仅未负担赵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还不按规定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违反了上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其应当按照罐头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赵童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负担其全部的生育医疗费用3105元。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女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的,超出部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如果本案赵童生育所花费的上述费用超出规定部分的,其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

[法律提示]

要注意的是,女职工流产也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均明确流产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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