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沪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申领条件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产假待遇
流产假待遇
小贴士:
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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