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法对诊断机构有何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15:41 452 人看过

职业病鉴定方法对诊断机构有何要求诊断机构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和适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p>(三)有与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复印件;(三)诊疗对象和有关资料申请职业病诊断项目的有关情况

(4)职业病诊断医生和其他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况

(5)场所名单,适用于申请项目的仪器设备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评。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审评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审评报告负责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向经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经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的,应当换发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报告职业病;(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四)承担其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和其他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政策培训和法律培训,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以上(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3年以上(5)参加职业病专业培训职业病诊断医师及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人员应当依法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不得超越其资格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名单、地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和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依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计算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职业病鉴定采用两级鉴定制度,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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