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为什么给的是来访人员登记表
1、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2.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3、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4、跟踪答复:接待人员对处理的案件进展,结果应及时答复当事人。
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的材料
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电话
3、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
四、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的情况
1、劳动者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劳动者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三、劳动监察大队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会怎样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8、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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