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王先生系某市平安沙场聘请的职工,被安排从事驾驶直驳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王先生的基本工资加提成。该平安沙场亦未依法为王先生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4月10日王先生在工作时,全身不慎被运输机皮带绞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单位对此置之不理,并不给予相应的赔偿。王先生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所以,我国法律是承认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中双方是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先生一直在里面工作,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很明显已经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工关系。
二、单位未缴纳保险应对工伤负全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所以,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单位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在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时,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中,单位存在的过错表现为:一是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给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未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既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遇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对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支付王先生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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