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关于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下列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该政策主要有十六条,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出台的特殊规定,比如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的劳动事件和种类都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妇女的劳动权益主要有: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这个还是蛮多的,选几条比较突出的,首先是产假,女性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流产也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此外就是生育保险的问题,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女职工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