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3:40:32 394 人看过

职业义务是道德义务的一部分,是道德义务在人们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表现为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对企业、用户、社会、国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表现为国家、社会、用户、企业对劳动者的道德要求。职业义务的特点是:(1)职业义务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由某种内心信念所支配的自觉自愿的行为;(2)职业义务不同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相联系,相反,人们履行职业义务常常意味着要做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以利于他人和社会。职业义务与职业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是不可分的。职业责任规定着职业行为的内容,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并包括质与量的要求。只有圆满地完成这些应该做的事情,才尽到了职业责任,完成了职业义务。

教师职业义务

教师职业义务如下:

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和进修,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的职业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根据《教师法》第3条之规定,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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