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宜裁审分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01:39 199 人看过

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弊端,越来越难达到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文/陈-彬(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凸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艰巨任务。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弊端,越来越难达到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应适时而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先裁后审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工单位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和强调效率优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推进,社会要求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程序设置上更多地体现公平的社会价值,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

一是“进口”窄。现行模式虽然动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种力量,设计了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但“三环一线”的程序设计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个诉愿“进口”。在劳动争议数量迅猛增长的新形势下,狭窄的“进口”显然已不适应畅通诉愿渠道、及时释放争议劳动关系中的紧张因素的现实要求。

二是程序冗长。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然意味着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要获得法律上的终局解决,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还要经过“一裁两审”的漫长程序。实践证明,这样的程序设计妨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平息,影响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许多劳动争议在漫长的程序中不仅未能自行消除,而且愈演愈烈,增大了解决的难度。

三是成本高昂。漫长的程序、过多的环节,无论是对劳动争议裁处机构还是对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议解决成本的加大。在现行模式中,虽然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仅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法院审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两种程序的“叠加”除增大成本以外并无明显的积极意义。

四是限制诉权。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争议时均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在各种司法保护形式中,仲裁与审判各具特色,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然而,现行模式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不得不耗费时间和金钱获得一纸仲裁裁决书后,才能站在审判庭上主张受到伤害的劳动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当限制,不利于当事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鉴于此,建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选择“或裁或审、两裁(审)终局”的“裁审分离”模式。亦即,允许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方当事人选定其中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即发生系属仲裁或系属诉讼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再请求以另一种方式给予救济;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两裁终局,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或裁或审”避免了仲裁与诉讼衔接难的问题,拓宽了劳动争议的诉愿渠道,减轻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带来的压力。

同时,“或裁或审”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完善。因为,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以“或裁或审”的选择权可以在法院、仲裁机构之间形成一种隐形的竞争态势,促使法院和仲裁机构改革各自程序上的不完善之处,提高审判人员和仲裁人员的素质,更为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从而吸引当事人进入到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董事薪酬纠纷不宜按劳动争议处理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兼并的逐渐增多,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薪酬纠纷也日渐为人关注。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董事的薪酬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属于公司治理范畴,但在董事与公司就其薪酬问题发生争议时,董事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首先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一劳动争议进行裁决,董事对该裁决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薪酬纠纷。对此,笔者以为,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薪酬纠纷视为普通劳动争议,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是不合适的。董事薪酬纠纷应视为民事纠纷,由董事和公司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首先,从经济学上看,董事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基于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而对公司拥有部分所有权。按照新经济增长理论,工资、地租、利润和企业家人力资本收入共同构成新经济的增量。显然,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即企业家所具有的创新力和管理力,是独立于工资之外的一个生产要素。企业家正是基于这一要
    2023-06-12
    192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作出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处理原则可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分担办法确定。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本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不管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时提出处理的主张,都应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由于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必须缴纳仲裁费(目前一般为每件人民币300元),仲裁机构实行的是申诉人预交方法。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后,可能是仲裁中败诉的一方在法院胜诉,由此引出仲裁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中对仲裁费的负担一并处理,不提出请求的,不予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后,有的当事人在执行中又提出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法院判决主文中没有此条,执行庭难以处理,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往往缠讼;有的甚至以赔偿损失为诉因,另行向法院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劳动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1)当事人申请;(1)劳动纠纷仲裁的审查受理;(3)劳动纠纷仲裁前的准备: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4)劳动纠纷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提出反驳也应承担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2023-07-20
    300人看过
  • 执业律师不宜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执业满三年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当前,客观上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每当权利被侵害之时,劳动者惟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申请仲裁,故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而目前比较缺乏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足的矛盾,但笔者却以为如此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主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决非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律师始终应代表博弈一方的利益。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员始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笔者认为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之处。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可能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公信力首先
    2023-06-07
    151人看过
  • 劳动仲裁是否处理工资争议
    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23-07-27
    189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解决应与裁决分离
    由于程序长、成本高的弊端,目前的“审前仲裁”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越来越难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不可回避的艰巨任务。由于程序长、成本高的弊端,我国现行的“审前仲裁”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越来越难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应及时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实行“审前仲裁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人单位所有制结构相对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强调效率优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社会要求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权
    2023-05-07
    421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影响
    用人单位对特定类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只能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同一裁定,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同一时间启动处理程序,必然会出现两难的局面。如果两个平行程序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则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可能直接造成的,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类案件,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属于这一范围。因此,上述情况将直接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更为尴尬的是,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适用普通民事合同争议的管辖规则,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在跨地区就业的
    2023-05-07
    27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1、协商劳动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裁审机构是否会进行处理
    对于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干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根据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所区分:(1)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
    2023-06-14
    58人看过
  •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有哪些,劳动争议如何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内裁决,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下达后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023-08-09
    242人看过
  •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劳动争议诉讼竞合时的处理
    「案情」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等共计3万多元。2008年8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分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后多久开庭审理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后多久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受理后开庭时间是一般不会超过二十五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有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时间还可能会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2023-09-07
    295人看过
  • 公司处理劳动仲裁争议的操作指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格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公司处理劳动仲裁争议的操作指南1、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来电,被告知取仲裁申请书;2、准备如下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3、携上述资料,到劳动仲裁委签收如下资料:(1)《应诉通知书》、(2)《缴纳仲裁费通知书》(3)《举证及确定仲裁请求的通知书》(4)《开庭通知书》(也可能下次才能领取到)(5)员工的《仲裁申诉书》等(规定还应领取一份员工提交的证据材料,但仲裁委一般都不照此操作);4、咨询、聘请律师;5、律师、公司共同分析案情,准备相应证据材料;6、在举证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不严格按照举证期限进行,当庭甚至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况,仲裁委一般也都认可)7、参加庭审;8、仲裁结果。(1)仲裁委会一般会组织调解,当
    2023-06-09
    21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再审是可以的。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之后的时效是多久?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3、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
    2023-06-21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仲裁庭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
    •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久,劳动争议诉讼期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仲裁法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5-01-09
      1、劳动仲裁法院具有管辖权,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时,他们可以持劳动争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诉讼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称劳动争议的主管制度。它指的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2、劳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