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由原房屋补偿、购房补偿和区位补偿组成。购房补偿和区位补偿标准不作调整,原房屋补偿标准适当调整。详见表1。二是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原房屋补偿和区位补偿构成。不调整区位补偿标准,适当调整原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自迁费、提前搬迁奖励费(1)拆迁费:按被拆迁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220元,每名业主1000元以下的,1000元。2自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每名业主不足600元的,补交600元。
过渡期在两年以上的,超过两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过渡期在220平方米以上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过渡期在800元以下的按每个业主计算,追加800元。
对安置房实行货币补偿,但未申请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第一日起至房屋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30日止,动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计算;房屋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人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自31日起至45日止,房屋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30日搬家奖励费的金额按日扣除奖励金额:自31日起至40日,按日折合减少额的5%扣除,自30日起,按日折合减少额的10%扣除从第41天到第45天。房屋装修、墙体、楼层、道路、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单项补偿标准<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标准调整见附表3。2围墙、楼层、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4。三。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补偿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执行。相关知识:
I.拆迁补偿安置模式
1。拆迁方式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和统一拆建。拆迁居民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征地中未取消村民小组制度的个别拆迁项目,被拆迁人仍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安置房供应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统一拆迁建设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非住宅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拆迁施工的,货币补偿包括六项内容:
①拆迁补偿;
②装修补偿;
③搬家费、过渡费;
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其他拆迁补偿;
⑤墙、地、路补偿;
⑥提前搬迁奖励费。其中,货币补偿包括:
①原房屋补偿;②购房补偿;③区位补偿;
统拆统建,拆迁补偿包括:
①原房屋补偿;②建筑补贴。
对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包括七项内容:
①拆迁补偿;②装修补偿;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燃气拆迁补偿;④墙、楼、路补偿;⑤设备拆迁,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⑦特殊行业不能补偿设备的搬迁、重新安装。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封闭补偿等费用按拆迁补偿计算。拆迁补偿包括原房屋补偿和区位补偿。
3。拆迁居民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获得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当地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并由被拆迁人支付实行封闭作业;货币补偿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只能用拆迁补偿款申请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不计入购房价款。
居民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货币补偿中的拆迁补偿由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户,不作为建筑成本支付给被拆迁人;其他补偿其中,街道办事处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农转非手续费,由拆迁人上缴统一拆迁建设专户,专款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财政专户或区拆迁安置房统一拆迁建设专户的,利息归拆迁安置人所有,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方在选房时,应当与其协商解决。计息期自资金拨付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利率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由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江南八区政府应当考虑年初该区征地拆迁的总体规模、具体项目、进度安排、建设地点、建设进度和住房供应情况,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规划部门要根据各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做好各区安置房规划工作实行相对就近原则,确保安置房选址的实施。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制定并公布环路外安置房基准价格范围。各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基准价,由当地政府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拆迁安置房定价办法,在基准价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确需超过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位于环路内的,以基准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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