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0:31:24 425 人看过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但给劳动者开具了工资欠条。在劳动者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条上的工资,而不必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前者包括四种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该四类小额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如果超过该限制金额,则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后者是指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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