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解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小产权房的特点
(一)房屋不合法地依附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严重违法性。
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小产权房建设显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2008年1月再次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之,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开发成本及销售价格较为低廉。
由于小产权房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规划许可、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招、拍、挂;等环节,省略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节约了大量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并且,房屋占用的土地区位优势不足,房价低廉,故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在当今商品房市场售价畸形高涨及购买者面临资金压力的形势下,低廉的销售价格成为小产权房不正当竞争的法宝,导致购买小产权房者趋之若鹜。客观上刺激了小产权房违建开发和销售。
小产权房产权的缺失和不完整性,这是与具有产权的;三证;商品房的最大差别。
这一天然不足,注定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因不具备合法性,其流通转让受到诸多限制,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这已经在日常交易中埋下诸多矛盾隐患。
(三)交易风险隐患较大。
当前小产权房交易纠纷已成为法院当前审判的难点问题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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