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4:17:14 287 人看过

人事争议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化解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渠道中,调解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已成为解决人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顺利审结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强化调解作用,把人事争议大量解决在基层,及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化解人事纠纷、规范人事管理、促进人事关系和谐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基层单位部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完善可行、无缝隙的调解网络体系。现结合我市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的实际,对调解组织建设的问题及对策做粗浅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我市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事局、法制办印发的《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和上级的统一要求,2008年7月18日,我市下发通知,在全市22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及教育体育、卫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市场建设服务等21个较大的系统、单位,各自成立了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运用与司法相衔接的调解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本系统、本单位的有关人事争议。通过构建与司法相衔接的全市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建立更直接、更广泛、更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确保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人才合理流动与配置。

二、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几个问题

目前,虽然我市大部分部门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建立起来,但笔者认为,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门单位对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涉及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来看,受传统人事管理模式和观念的影响,部门单位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还有模糊认识,上到单位领导,下到普通干部职工,普遍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还有畏难情绪,由此也带来行动上的不到位,导致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还有一定的阻力和困难。比如,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本单位没有人事争议,没有必要设立调解组织;实践中即使出现了人事纠纷,当事人也往往不是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而是不停地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问题,既造成了自身的经济负担,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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