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户型房屋买卖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5:51:03 438 人看过

小户型(20—80平方米)以其较低的价格,功能齐全的户形设计、良好的商业配套和交通,赢得了主要是从大家庭中分离出的小家庭和北漂一族等这样一群年轻的特定消费群体的亲睐。

但在开发商对自己小户型近乎完美的宣传中,作为律师我们认为购房者在保持平静心态的过程中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小户型房屋买卖中普遍存在的一般房屋买卖中所没有的诸多问题(当然,户型的合适与否则主要是购房者个人的审美价值决定的,不在本文笔者评品之列)。

比如:

1、停车位。很明显,同样的一片土地如果被房地产开发商建为小户型的情况下,业主的户数会增加很多,甚至一倍以上,随着车价的不断下调,大多数业主是要买私车的,甚至这已经是现状。那么上千辆车白天好说,但到了晚上下班往哪泊停的呢?所以你要考虑一下开发商是否想到了你的爱车的车位呢?

2、绿化率。在绿化率等这一些规范与车位等规范都有硬性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健康的你要注意这一点了!因为在有限的土地上既给业主留出了足够的车位(比如:按照北京市规范的最低的标准,三环以外,100户至少要有50个车位),又达到了绿化要求,是需要小户型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始时就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图纸的要求上作出较高的要求的。这就需要小户型开发商增加成本请更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

3、验房权。在市场上和法律界还没有、专门提出这个权利的笔者的用意在于在收房的流程中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收方流程约定,这个流程现在是开发商单方指定的既--你要先交所有的费用,先办收受,后验房特别是在团收中这一问题的表现优为名显。所以,这个条款需要购房者在签订《小户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小户型房屋的买受人享有验房权,验房权的本质在于保证你期望的小户型产品的生产者--开发商是否在严格按照约定的产品目标施工、装修等等。以免最终使你变成了无奈的收房者、失落的收房者。实际上,由于种种主客观上的原因,别说是小的变动,甚至会有很多户型变更的问题。比如;说有阳台的收房时没有了阳台,说有储物间的后来又没有了等等。

4、精装修。小户型房屋在国外叫公寓。提起这个洋名时你就会明白其实精装修也是小户型很重要的卖点。这一点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尤为不同。问题是;什么叫精?这又需要小户型的购房者(买受人)和开发商(出卖人)之间的合意来定义。当然,虽然买受人是上帝,但事实上精的定义主要是有开发商(出卖人)决定的并且是已经决定了的。一般购房者(买受人)只有不同开发商的选择权和要求具体约定并明细相关精的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材质,二是工艺。要知道精装修项目品牌的落实是需要合同约定和业主的监督的--尤其是在隐蔽工程中。此外施工工艺质量不仅需要开发商增加开支请好的施工企业,还需要不同工种的施工工种之间的精诚合作。

此外,还有电梯的使用等问题。

我们都知道:购房者的权利已有很多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硬性的保护措施,甚至房管局还专门印制了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来保障房屋交易流转中的稳定性,避免纠纷,但这毕竟是房屋买卖中的共性中的一部分,不足以保障你的全部权利,满足你的购房期望值;也没有完全体现你的个性化需要。所以,从购房开始,我们就提醒你注意以上问题,对以上问题和完全体现你个性的所有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特别是要写明约定违反这些约定的惩罚性条款。不然,即使有约定也往往是空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2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障房相关文章
  •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1997年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公司并购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公司并购实务中的若干问题陈-红岩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并购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高端业务,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律师具务良好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运作能力,同时需具备深厚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一般是指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50%以上股权的收购行为,低于50%的收购行为只能算是股权转让,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收购。资产收购因为税负等原因,一般最终还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故本文以股权收购为主,兼谈其他收购,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方主要股权收购中的疑难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不再赘述。一、员工安置问题。员工安置是公司并购中的头等大事,既关系到员工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目标企业的顺利交接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收购方务必做好员工的安置。常见的做法是,全盘接收目标公司的全部员工。私营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小,故在私营企业的收购中,员工安
    2012-04-17
    476人看过
  •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特征。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是犯罪中止应当在那一个时间段内成立的问题。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目前,理论上针对危险犯,在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我认为,首先,对危险犯如果持以危险状态发生为犯罪既遂形态的通态的通说观念,则在危险犯罪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即使结果并不
    2023-04-22
    130人看过
  • 婚外情的若干问题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答: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抓住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原因我们在下面的篇幅中会解释。二、什么样的婚外情证据才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答: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
    2023-03-16
    465人看过
  •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由于法人型联营制度不规范,公司法存有立法漏洞,且两者相抵触,导致法人型联营公司问题较多,在审理联营各方之间的纠纷中,有的因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有的因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同一类案件,因承办法官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各异,往往使一方的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笔者结合一起实际发生案例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管理
    2023-06-08
    15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浅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民事交叉的一部行政法规,其行政性体现在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其民事性表现在拆迁双方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方式等内容的协议。但是行政裁决客体并非拆迁,而是安置、补偿等民事内容。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件成为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受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行政裁决是否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文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一、行政裁决是否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只能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而不能直接加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两个前提:一是因
    2023-06-08
    361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现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观点供商榷。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
    2023-06-10
    384人看过
  •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户口问题该如何解决?
    客户:我看中一套二手房,但是业主一家三口将这套唯一的房屋出售后,要过段时间再购房,户口暂时无法迁出。如果我想购进该房,该如何解决户口问题呢?21世纪不动产:客户如果购买了此房,在新的产权证办出后上家还不能迁出他的户口时,并不影响客户的户口迁入该房。此时,上家的户口已被派出所的户籍处冻结,除了可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能有其他作为了。另外,还可以给上家两个建议:一是可以把他们的户口直接迁到直系亲属那里。直系亲属是指他们夫妻双方的父母,如果他们的父或母既是产权人又是户主的,那户主带上产权证、身份证和户口薄并带同他们一起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即可;另外他们还可以把户口迁到旁系亲属那里。旁系亲属是指他们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处,但是迁到旁系亲属处,必须先到迁入房屋的派出所的户籍处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待十五个工作日后,户籍处会给出一个肯定或是否定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户籍处会持肯定态度,那上家的旁系亲属带上
    2023-04-22
    124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刑事赔偿工作中若干问题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施,是法制成熟的重要象征,承载着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对精神伤害给予抚慰;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付出的必要成本,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然而,从实施情况看,《国家赔偿法》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仅结合检察工作中的刑事赔偿问题作一扼要分析,以期促进该法的完善和执行。一、侵权事实发生与赔偿决定时间跨年度的赔偿金支付标准如何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以赔偿金方式进行赔偿的,其标准是“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理当无疑议,但遇到侵权事实发生与赔偿决定时间跨年度时,却会出现赔偿金支付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按惯例,国家统计局一般是下一年度4月份才发布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标准。而《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
    2023-06-11
    478人看过
  • 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袁登明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则既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而且还包括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如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管制犯可以或者应当获得减刑的立功”、第449条规定的“戴罪立功”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立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要从其主体条件、时间条件以及实质条件等方面予以分析认定。同时,在立功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一、立功的信息来源与立功认定的关系一般说来,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行为的信息直接来源于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的亲身经历。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本来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即立功信
    2023-06-11
    407人看过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对《商标公告》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刊登商标公告及有关商标事务公告的周刊。现就《商标公告》中的有关问题探讨分析如下: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放弃专用权”的说法,近几年来在商标初审公告中时常出现。其本意是指:在尽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标图案、文字或其组合时,对其中局部不能申请注册且又不便删去的图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页中第1324044号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面有:注“两侧麦穗图形”放弃专用权。众所周知,“专用权”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获取的。在初审公告中说某件商标局部放弃专用权的说法,显然是有名无实的空头承诺,因此时该商标的专用权尚无归属。在初审公告中只能是:注“两侧麦穗图形”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在《商标注册证》上应该是:“两侧麦穗图形”不在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二、商标注册号问题。从注册商标公告
    2023-06-08
    327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伪证罪的若干问题
    如何确定伪证罪,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情况下,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对伪证罪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一、案例及疑难问题。犯罪嫌疑人甲是一个国有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权将9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甲辩称其将9000元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副经理、司机及其本人三人中分了。副经理及司机表示在1997年年终并没有收取过年终奖金。根据副经理、司机的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甲移送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副经理和司机在律师和起诉部门取证中表示:甲将该9000元公款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三人中分配,副经理和司机从中分得3500元和1700元。检察机关再次取证中,副经理承认自己在侦查过程中所说的是实话,不过考虑到甲可怜,就为其作了伪证。而司机则外逃。基于这份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甲作了有罪判决。甲
    2023-06-12
    28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障房
    词条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保障房
    相关咨询
    • 期间中的若干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工伤期间应当按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建议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6
      福利分房小: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
    • 小户型房产证过户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5-01-08
      在我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通常需要提供房产证。若房屋没有房产证,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正常情况下,按揭房的房产证应在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才可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屋的一方若想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的按揭抵押的抵押登记后,便可以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只需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 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这种操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买卖房屋过户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5-01-12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已经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或胁迫等情况,而且购房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和第209条,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房价款,那么即使房屋尚未过户,卖方也无法转移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