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劳动调解的道路上该怎么办。
劳动调解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调解书,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执行规则:一、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被申请人还根据仲裁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仲裁员可以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综上所述,目前法律仅赋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提起法院对仲裁调解书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回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劳动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束后,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对劳动争议进行再审;当事人在15日内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在进行仲裁和调解时,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仲裁调解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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