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男,26岁,在一家国有企业当了5年车工,去年年底辞了职。
今年春节刚过,小范就忙着给自己找工作,这天,报纸上的一则招聘广告吸引住了他的目光:“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欲招聘一名车工,具体录用条件如下:
(1)男性,30岁以下。
(2)有本市城镇户口。
(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
(4)……”。看到这儿,小范心想:自己很符合这家公司的招聘条件,何不去试着应聘一下呢?
第二天,小范来到了这家纺织机械修理公司,与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进行了面谈。听了小范的自我介绍后,人事经理也觉得小范非常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于是,当即就决定录用了他。
一周后,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签完合同,小范马上就开始了工作。
在试用期间,小范工作热情很高,干起活儿来也认真、仔细,就是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所限,有些较复杂的活儿暂时还干不了,为此,小范心里暗暗着急。
两个月过后,车间主任对小范的技术水平也开始感到不满起来。
5月11日,是小范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这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对小范说:“今天,公司要对你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否则,就说明你不够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
小范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零件交给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又把零件交到了公司技术考核组(由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
5月12日,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
5月13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小范对此决定不服,他认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做出决定,现在(5月13日)已超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的此决定是不合法的。
公司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
点评:
小范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
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确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另外,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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