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过失犯罪中,业务过失犯罪占据着绝大部分的比重。但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业务过失犯罪较少涉及。本文试图对于业务过失犯罪中若干争议问题诸如业务的界定、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刑罚处罚以及监督过失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更好的在理论上明晰这一问题。
[关键词]业务过失犯罪监督过失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生产活动日益复杂化,过失犯罪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而在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的达75%,占绝大多数;玩忽职守的占15%至20%;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占3%至5%;过失杀人的只占3%左右。[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一般均属于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可见,业务过失犯罪在整个过失犯罪中占了绝大部分,并且,业务过失犯罪造成的损害,也远远高于普通过失犯罪。但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业务过失犯罪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对于此类犯罪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很有必要进行一番深入探讨。
关于过失的基本理论概述
若要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深入探索,我们应首先从什么是过失以及过失理论的变迁入手,在理论上明晰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外国刑法中关于过失的基本理论。
什么是过失?一般说来,从消极的角度看,过失是没有故意但又需要承担责任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积极的角度看,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论基本上是在讨论注意义务的问题,此为外国刑法理论对于过失的理解。在过去的刑法理论中,过失是与故意并列的责任条件或责任形式,二战后,随着威尔兹尔的目的行为论的兴起与普及,过失逐渐被看成是在违法性方面违反由法所命令的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
上述观点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的过失,应当定型化为主观的构成要件的要素,即过失也是构成要件的要素。因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作为违法性要素的过失,首先应当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过失。这样,过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任三个阶段都有意义。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阶段,过失所违反的注意义务,是以一般人为基准的客观的注意义务;在责任阶段,注意义务则是以行为人为基准的主观的注意义务。
相应地,过失理论也分别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等的变迁。
旧过失论
旧过失论也即传统的过失论。该理论认为,结果的预见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事实。对于注意义务,采用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的本质在于由于不注意而对结果没有预见。对过失进行责任非难的根据,是行为人可能预见结果,却因没有集中意识而使结果发生。这种传统的过失理论,相对于后来出现的新过失论,被称为旧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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