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工会“突出维权”功能推动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53:08 83 人看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刘诚

在政府、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中,单纯限制政府与单纯限制企业一样,并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员工的权益。只有同时限制政府和企业,员工才能享有平等权利;只有同时减少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比例,才能增加雇员的分配比例。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学术界主要关注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忽视了对企业权力的限制。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企业工会“虚化”和企业高管权力过大方面,这些问题导致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高管报酬和企业利润挤压工人工资。

基层工会问题不仅涉及《劳动法》的落实,也是集体合同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基层企业工会“虚化”,导致集体合同流于形式。要解决这一问题,基层企业工会要切实落实2003年9月26日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使工会从强调“生产和维护”的传统的二元主义功能模式,转变为“突出维权”的新功能模式,推动劳工权益的维护。

企业高管权力不受工人制约问题尽管也损害股东权益,但毕竟董事会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目前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因为企业高管权力不受工人制约,致使分配失衡,并持续地向高管和股东倾斜,导致了高管的自我加薪以及对普通雇员工资的压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入手,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高管的工资与资本利润类似,不是用来消费的,而是用来投资的;缺乏约束机制的激励机制是投机及金融泡沫的重要原因。应该通过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制约高管权力、维护职工利益。并且,通过制约金融高管的权力,也可以遏制其通过制造金融泡沫逐利的投机冲动,部分地解决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失衡、家庭资产增长与工资增长失衡问题。

劳动关系问题涉及我国未来的发展道路选择问题。如果说过去30年是一个解放劳动者、放活企业的过程的话,未来30年应该围绕保护劳动者、保障公民权利展开。在劳动关系领域,应该通过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参与解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问题,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限制跨国资本经济支配力的无限扩张,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

产业民主主要表现为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参与,通过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参与解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问题。一是通过集体协商,解决本企业、本产业或区域的最低劳动标准问题。建议《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通过职工参与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解决高管天价年薪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建议《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此外,应该加强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各国工会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以增强工会的整体实力。在全球化格局下,我国以低工资生产低价产品,亏了一笔;出口遭遇反倾销,又亏一笔,等于受到海外的双重剥削:一重剥削在上游劳工市场,另一重剥削在终端产品市场,而且舆论上,还背上“血汗工厂”名号。以珠三角代工企业为例,劳资谈判号称两方,但资方实际上有两重,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另一个是国际品牌商。很明显,品牌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利润谈判空间,远远大于代工企业和劳工的利润空间。

由于长期存在的低工资现象,各国工会对企业的施压手段越来越小。因此,各国工会如能协同作战,国际资本也就失去腾挪余地,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劳工,也就有望合理介入资本分配。这样一来,跨国公司与代工厂利益失衡问题也可以部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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