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停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1 17:30:09 184 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包括: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等。

2.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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